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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哲学简史> 第32章 将汉帝国理论化的哲学家:董仲舒(1)
第32章 将汉帝国理论化的哲学家:董仲舒(1)(3/3)
质”,“性者,质也”(《深察名号》)。
人的这种质,包括性(狭义)和情。
由性而有仁,由情而有贪。
狭义的性,相当于天的阳;情相当于天的阴(见《深察名号》)。
与此相联系,董仲舒谈到争论已久的老问题,就是人性,即人的质,是善是恶的问题。
他不同意孟子的性善说,他说:“善如米,性如禾。
禾虽出米,而禾未可谓米也。
性虽出善,而性未可谓善也。
米与善,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。
非在天所为之内也。
天所为,有所至于止。
止之内谓之天,止之外谓之王教。
王教在性外,而性不得不遂。
”(《实性》)
董仲舒因此强调人为和教化的作用,只有教化才使人与天、地同等。
在这方面,他接近荀子。
但是他又和荀子不同,不同之处在于,他不认为人的质已经是恶的。
善是性的继续,不是性的逆转。
董仲舒以为教化是性的继续,这一点他又接近孟子。
他写道:“或曰:性有善端,心有善质,尚安非善?应之曰:非也。
茧有丝而茧非丝也。
卵有雏而卵非雏也。
比类率然,有何疑焉。
”(《深察名号》)问题的提出,代表孟子的观点。
问题的回答,董仲舒把他自己和孟子清楚地分开了。
但是这两位哲学家的不同,实际上不过是用语不同。
董仲舒自己就说:“孟子下质于禽兽之所为,故曰性之已善;吾上质于圣人之所善,故谓性未善。
”(《深察名号》)孟子与董仲舒的不同,就这样归结为两个用语“已善”和“未善”的不同。
社会伦理学说
照董仲舒的说法,阴阳学说也是社会秩序的形上学根据。
他写道:“凡物必有合。
合,必有上,必有下,必有左,必有右,必有前,必有后,必有表,必有里。
……有寒必有暑,有昼必有夜,此皆其合也。
阴者阳之合,妻者夫之合,子者父之合,臣者君之合。
物莫无合,而合各有阴阳。
……君臣父子夫妇之义,皆与诸阴阳之道。
君为阳,臣为阴;父为阳,子为阴;夫为阳,妻为阴。
……王道之三纲,可求于天。
”(《基义》)
这个时期以前的儒家认为,社会有“五伦”,即君臣、父子、夫妇、兄弟、朋友。
董仲舒从中选出“三伦”,称为“三纲”。
“纲”字的意义是网的大绳,所有的细绳都连在大绳上。
君为臣纲,就是说,君为臣之主。
夫为妻纲,父为子纲,都是这个意思。
三纲之外,还有五常,都是儒家坚持的。
“常”有不变的意思,五常是儒家所讲的五种不变的德性: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。
董仲舒本人虽然没有特别强调这一点,但是所有的汉儒都共同主张,这五种德性与五行相合。
仁与东方的木合,义与西方的金合,礼与南方的火合,智与北方的水合,信与中央的土合。
(见《白虎通义》卷八)
五常是个人的德性,三纲是社会的伦理。
旧时纲、常二字连用,意指道德,或一般道德律。
人发展人性必须遵循道德律,道德律是文化与文明的根本。